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局(委、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今年8月份以来,我国先后有22个省份发生89起非洲猪瘟疫情,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国务院明确禁止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生猪跨省调运,全国大部分省份生猪只能在省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近期,因生猪产销区价格差,部分地区私屠滥宰有所抬头,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生猪屠宰秩序,加大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以及国务院
一、总体要求
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规范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因私屠滥宰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捣毁一批私屠滥宰窝点,打击一批违法犯罪行为,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不因私屠滥宰导致非洲猪瘟疫情传播扩散。规范生猪屠宰秩序,生猪规模屠宰厂屠宰生猪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完成一批生猪规模屠宰厂标准化创建。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整治违规屠宰生猪行为
要以生猪定点屠宰场周边、私宰专业村(户)、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为重点区域,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整治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与注水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条件审查
要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力度。对没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一律按照私屠滥宰予以取缔。要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证的使用管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于一证多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照打击私屠滥宰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要加快屠宰厂标准化创建步伐,并带动规模屠宰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三)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风险排查
要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是否屠宰走私生猪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同步检疫力度,对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变的,要严格按规定处理。要突出消毒制度落实,重点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是否清洗消毒等潜在风险点,及时堵塞非洲猪瘟防控漏洞。
(四)严管屠宰厂代宰行为
严格生猪屠宰代宰行为管理,有代宰行为的屠宰厂要与代宰者签订长期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关系。屠宰厂不得因实施代宰而对入场生猪把关不严、省略待宰静养环节或缩短时间、忽视肉品品质检验等。屠宰厂要针对每个代宰者建立档案,对代宰者身份信息、代宰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码、牲畜耳标号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两年以上。屠宰厂不得允许代宰者进入屠宰车间,甚至直接从事屠宰等工作。
(五)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进货采购关
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采购的猪肉等生猪产品应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并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对于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安排专人负责,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要统筹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等工作安排,扎实推进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享监管信息,形成打击合力。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请于
联 系 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吴学宝
联系电话:010-59192834
传真:010-59192871
电子邮件:tuguanchu@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