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有利于督促各类相关主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履行职责义务,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应该说,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和震慑作用。
问:对于养殖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来说,哪些情形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于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疫病监测、研究、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九是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上述情形,主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