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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通报160件案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9-01-09  来源:🔗新牧网  💛2235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通报160件案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国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医〔2018〕5号)要求,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我部组织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办结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案卷开展了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评案卷情况。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6号)的要求,各省在本省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共报送160卷案卷参评,涉及22个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由,其中:

1.屠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26件;

2.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8件;

3.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案16件;

4.屠宰、运输死因不明动物案6件;

5.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14件;

6.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案8件;

7.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案2件;

8.屠宰、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11件;

9.伪造、变造检疫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案8件;

10.违规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案26件;

11.执业兽医违规执业等案11件;

12.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未建立养殖档案等其他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24件。

(二)评查方式和内容。我部从各地抽调专家对各省选送案卷开展了集中评查。评查人员从执法主体资格、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卷宗规范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其中,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或主体认定错误的;证据链不完备,事实认定存疑的;法律适用错误等案件办理关键要素有误的,扣除案卷全部得分。此次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33卷(附件1)、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23份(附件2)。

(三)参评案卷特点。从各地报送的参评案卷来看,地区间案卷质量差异性大,北京、天津、河北、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地选送的处罚案卷在执法主体、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及归档材料等方面较为规范,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较好地保证了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正确实施。部分地区选送案卷问题较多,少数案卷在执法主体适格、法律适用、卷宗制作等方面不符合行政执法基本要求,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案受理阶段。部分案卷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遗漏被处罚主体;未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企业信息记录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案件来源填写不明确或者表述不规范,案件基本情况叙述不清楚;立案材料不详细,案由填写不规范,立案依据遗漏“涉嫌”二字,使用结论性语言对未经过调查取证的行为予以定性;个别案卷行政处罚主体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调查取证阶段。部分案卷在执法人数、执法资格方面有瑕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未采用问答形式;案卷证据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证据单一,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少数案卷仅以当事人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缺乏深入调查,对其他种类证据收集不够全面。

(三)审查决定阶段。部分案卷违反依法应先给予责令改正再作行政处罚的规定,案卷中无当事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改正不到位的记录;未体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存在应告知听证权利未告知,超范围告知听证权利的问题;未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情况,少数案卷在申辩、听证申请期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引用法律依据填写不规范,未引用法条原文,或仅部分引用;少数案卷法律适用错误,适用从轻、从重处罚依据不充分,存在应从重反而从轻的情况。

(四)送达执行阶段。部分案卷处罚文书未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送达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不一致,未记录代收情况;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在案卷中也未说明原因。

(五)执法程序方面。少数案件缺乏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意见;未体现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的信息,执法人员签名不规范或未签名,同一名执法人员签字的相关文书在制作时间上存在冲突。部分案卷的文书生效前未经过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人员审核。

(六)案卷制作归档方面。少数案卷文书遗漏执法机构意见、日期,结案报告未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部分处罚案卷文书种类不齐全、排放无序,卷宗材料有遗漏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是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和养殖业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建设法治政府、贯彻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落到实处。要组织基层执法人员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对照检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要加强动物防疫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工作,通过执法经验交流、案例剖析等形式,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理论的理解应用水平和实际办案能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1日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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