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部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我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明确审核范围
我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以农业农村部名义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标准、规程等技术性文件;单纯转发的文件;与其他国家机关商洽工作的文件;行业发展规划或计划;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行政或民事合同;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我部制修订规章的合法性审核,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三、规范审核程序
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审前由部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附电子文档)。说明应包括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要求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材料;可能影响贸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等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法规司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的,可以退回。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把握审核内容
法规司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的内容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完善审核方式
法规司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部常务会审议或报请部领导审签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意见。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六、落实审核责任
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请部常务会审议或报请部领导审签。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组织实施
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公布实施。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公布文件的纸质文本(3份)和电子文本送法规司备案。起草单位要跟踪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法规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做好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工作,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