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19]63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社会代储库)加工入库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合同管理
竞价交易成交即《承储合同》生效。收储竞价交易结束后,成交企业作为承储企业,下载打印3份纸质《承储合同》,承储企业要在纸质《承储合同》中完整、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遗漏,签字、盖章后立即将3份合同文本邮寄至华商中心肉类储备处。华商中心办理《承储合同》工作联系人:刘肖倩、周朝义;联系电话:010-58930873. 58930862; 华商中心承储合同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12层1202室,邮政编码:100097。
二、严格加工质量
成交企业作为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对加工质量负全部责任,负责储备冻猪肉的采购加工、发运入库等相关工作,并将冻肉入储到本企业的储存冷库进行储存。所采购交储的冻猪肉,必须是交易日以后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屠宰的是国内饲养的生猪,必须是农业产业化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加工的冻猪肉,严禁使用进口猪肉交储;加工中央储备冻猪肉,必须经PCR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为阴性的同批冻猪肉方可进行交储。
三、按时完成入库
承储企业必须在2019年5月14日24时前,将冻猪肉保质保量全部入储到本企业的储存冷库。承储企业要切实负起初检责任。交储的冻猪肉运达储存冷库后,承储企业须安排专人立即初检,填制《2019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入库初检情况表》(附件1)并签字确认,初检情况表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如发现质量异常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肉品不得入库。承储企业要妥善保管相关凭据凭证以备查用。严禁承储企业与加工企业进行串通将不合格肉品入库。
承储企业在规定交储时间内完成入库后,要及时按标的向公检单位申请公检,公检合格和非洲猪瘟PCR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冻猪肉,方可作为中央储备肉正式入库,华商中心开具《中央储备肉入库单》;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9 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入库初检情况表
2. 2019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入库进度表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