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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查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6-10-11  来源:🔗河南省畜牧局  💛2225

 

项目名称

兽药广告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申请条件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办理材料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6、省级以上检验报告;

7、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9、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10、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河南省畜牧局行政审批大厅(局107室)

联系电话

0371—65778700   65778500

Email

hnxmxzspdt@163.com

邮编

450008

通讯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1号

 

附件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52736 KB]
附件2:兽药广告审批流程图[85629 KB]
附件3:兽药广告审批范本[1194249 KB]
附件4:兽药广告审批错误示例[57936 KB]
相关链接:http://wsbs.hnxmy.gov.cn:8004/Console/Publish/Article/PublishNews/20150714114607/index.htm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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