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外,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再次明确“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近年来,我部积极指导各地规范流转合同管理,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截至2018年底,绝大多数省份制定了统一合同文本,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供各地使用。
二、关于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2014年印发的《意见》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为进一步规范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今年6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对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正确认识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准入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审慎稳妥,不能盲目推进。
三、关于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2014年印发的《意见》明确要求:“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于2016年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目前,已有21个省份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国有1200多个县(市、区)、18000多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还有一些村也设立了交易服务点,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不断健全,到2018年底,全国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500多个,基本覆盖涉农县(市、区),全国还设立了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3万多个,村级调解小组55.7万个,纠纷调处率达到90%,使得绝大多数承包土地纠纷能够在村组得到妥善解决。
四、关于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相继出台一系列补贴政策支持粮食规模生产。2014年印发的《意见》要求,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2019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在支持对象中,特别提到“粮食类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应占有一定比重。”
五、关于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我国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14年印发的《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2018年12月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对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特别是2018年以来,会同自然资源部,结合“大棚房”整治,及时查处一批耕地流转“非农化”案件,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关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安排。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6个方面进行系统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关工作部署和推进举措有力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截至2018年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300万家,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引领力量。下一步,我部将着力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指导意见、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指导各地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3176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29日
附件:农办议2019-181ceb.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