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社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提案收悉。经商银保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推动流转
国家一贯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一系列制度规定。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法律修改,明确了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等内容。下一步,我部将着力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政策体系。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章,研究制定全国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二、关于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地位,主动流转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结合普法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法律政策。农业农村部每年举办5期全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培训班,培训省级骨干,推动各地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组织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不少地方除了在乡镇、集市摆摊试点,现场宣讲,还开辟了“行风热线”,定期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为农民答疑解惑,宣传法律政策。通过培训宣传,使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5.39亿亩,流转出承包地的农户数7235.2万户。
三、关于培育土地经营主体,促进流转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传统农业改造、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超过300万家。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2018年中央财政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资金分别达到5亿元和14亿元。为进一步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设施装备水平,我部正在组织有关力量,抓紧编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建设规划。银保监会于2019年2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2019〕38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按照“增供给、降成本”的原则,切实减少涉农贷款中间环节费用、降低普惠型涉农贷款利率,2019年要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为33.71万亿,较年初增长3.7%;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为5.87万亿,较年初增长4.17%。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落实好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扶持政策落地落实,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四、关于建立和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市场,服务流转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于2016年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目前,已有21个省份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国有1200多个县(市、区)、18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还有一些村也设立了交易服务点,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五、关于完善工作机制,保障流转
(一)关于健全土地流转激励机制。2018年,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205亿元,支持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龙头企业与农民或者合作社签订订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专业的生产服务实现区域规模经营。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上述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同时将任务清单区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各地可结合本地农业发展规划,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资金予以支持。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关于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2018年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约为150元,其中政府支付134元。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2392万人,其中95%以上是农村人口,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15898万人。为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18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全国所有省份都在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之上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式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通过政策解读和宣传动员,鼓励参保人早缴多缴、持续缴费,要求地方地方政府提高缴费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村给予缴费补助,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同时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推动各地按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三)关于建立有效的劳动力转移机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一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创业愿望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扶持。二是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支持适宜产业向小城镇聚集发展,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乡村企业,支持企业在乡村兴办生产车间、就业基地,增加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三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和增收,健全更加完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机制。
(四)关于建立多部门联动纠纷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流转事关广大农民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维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09年制定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中央要求,我部制定了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仲裁工作规范,法律要求的配套规章制度已经健全。实施了西部地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1800个县地仲裁工作设施条件有较大改善。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乡村两级做好纠纷调解。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设立仲裁委员会2500多个,基本覆盖全国各涉农县(市、区)。设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3.2万个,村级调解小组59万个,全国“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基本建立。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协调司法部等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强培训和工作指导,坚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评价工作,推动调解仲裁质量提高、公信力提升。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3176
附件:农办案107ceb.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