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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82号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9-10-11  💛2391
核心提示:附件:农办议430号 (2282).CEB

于旭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顺应奶业发展趋势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关系产业稳定发展。2008年颁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指导乳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法规,为整顿、规范和提升奶业发展、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使我国奶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代奶业建设迈上新的台阶。近年来,随着我国奶业发展形势的变化,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来破解产业链利益联结不紧、监管主体变更、监管职责转变、监管内容和方式调整等问题。您提出的《条例》修改建议涉及到加强源头兽药监管、调整监管措施和部门监管职责等方面,为进一步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指导。我部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源头的兽药监管

2004年颁布实施、2014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包括奶牛养殖在内的兽药审批、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我部高度重视兽药审批、生产、使用等监管工作,建立了以《兽药管理条例》为核心、配套规章为支撑的兽药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并通过加强全链条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兽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等措施予以落实。目前,源头兽药监管依然存在监管力量薄弱、执法不严、养殖者用药知识匮乏等问题。下一步,我部将从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监督执法、指导科学用药等方面入手,继续深入推进源头兽药监管工作,为生鲜乳在内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提供坚强保证。

二、关于调整监管措施

一是关于批批检验“三聚氰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共同研究,适时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措施,推动《条例》和有关文件的修订。二是关于生乳保质期短与全项目检验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高度关注低温乳制品保质期短与检验周期长的现实矛盾问题,将召集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组织国内主要乳制品生产企业召开研讨会,研究低温乳制品出厂检验技术规范,探索通过原料把关、过程控制、在线检验等技术手段,实现部分项目产品出厂检验同等效果。

三、关于调整政府部门监管职责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以来,特别是2018年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乳制品生产经营环节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与《条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待《条例》修订时予以调整,确保部门职责在法规上进行明确。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奶业振兴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乳品生产监管实际,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司法部等部门,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条例》修订的各项准备工作,努力构建更加统一完善的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奶业振兴发展。

感谢您对我国奶业发展的关心,希望对我部工作继续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1546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农办议430号 (2282).CEB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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