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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9-12-20  来源:🔗农业部  💛2400
核心提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厅(局)、司法厅(局):

你厅(局、委、部)报送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申报方案收悉。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5号)要求,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115个县(市、区)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首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试点期为批复之日至2021年12月底。原则同意各地上报的上述115个县(市、区)试点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共同推进,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密切配合,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对于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立足职能加强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把握试点工作进度,保证试点工作质量,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突出问题导向,体现系统思维,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探索创新,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在乡村治理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探索新路子、创造新模式。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保障,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组织开展培训,宣传解读好试点任务,加强工作交流,充分利用专家智库的作用,强化人才支撑。注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提炼试点过程中的突出亮点,边试点边总结,宣传推广试点中的好经验好模式,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五、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对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单位应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审核后报送。中期评估报告、试点单位总结报告请分别于2020年11月和2021年12月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附件: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名单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司法部

2019年12月6日

附件

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平谷区

天津市:北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河间市、饶阳县、任县、邯郸市峰峰矿区

山西省:灵丘县、阳泉市郊区、长子县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伊金霍洛旗、阿拉善左旗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宾县、盘山县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丰县、集安市

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

上海市:宝山区、崇明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阴市、邳州市、溧阳市、海门市、东台市、宿迁市宿豫区

浙江省:建德市、宁波市鄞州区、象山县、安吉县、海宁市、桐乡市、衢州市衢江区、温岭市、三门县、云和县

安徽省:泗县、天长市、金寨县、当涂县、宁国市、黟县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长泰县、晋江市

江西省:南昌县、新余市渝水区、铅山县、鹰潭市余江区、大余县

山东省:平阴县、莱西市、曲阜市、费县、平原县、郓城县

河南省:新密市、孟津县、林州市、长垣市、济源市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宜城市、宜都市、秭归县、大冶市、仙桃市

湖南省:韶山市、津市市、石门县、永州市零陵区、中方县、涟源市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佛山市南海区、蕉岭县、惠州市惠阳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贵港市覃塘区、河池市宜州区

海南省:琼海市、乐东县

重庆市:渝北区、江津区、铜梁区

四川省:崇州市、米易县、德阳市罗江区、广元市利州区、隆昌市、西昌市

贵州省:余庆县、盘州市、福泉市

云南省:安宁市、西畴县、沧源县

西藏自治区:白朗县

陕西省:凤县、榆林市榆阳区、留坝县、汉阴县、杨凌示范区杨陵区

甘肃省:高台县、环县、积石山县

青海省:贵南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阿克苏市

附件:中农发〔2019〕21号.CEB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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