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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0-03-12  来源:🔗农业部  💛2128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加快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全面掌握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行情况,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总结提高案件查办能力,我部决定自2020年起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采用常规工作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信息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常规信息报送包括年度工作情况、上半年办案情况、行政处罚案卷和年度典型案例;专项执法信息报送包括重大执法行动、专项执法工作情况。

(一)年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情况

主要报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保障条件、执法办案、行政复议应诉等情况。

(二)上半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案情况

主要报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1—6月的执法办案情况,案件数以1—6月立案数为准。

(三)专项农业执法工作情况

主要报送春季农资执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以及我部部署的其他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

(四)农业行政处罚案卷

主要报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上一年度10月1日以后立案、当年9月30日前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在本省案卷评查结果的基础上,向我部择优推荐5卷案情复杂、典型性和代表性强的行政处罚案卷,其中县级查办的案卷不少于3卷;每个单位限报1卷;同一执法种类的案卷原则上只推荐1卷。

(五)典型执法案例

主要报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当年查办的农业典型执法案例(含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每半年报送3—5个。

二、报送时间

年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情况表(附表1)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5日。上半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案情况表(附表2)报送时间为每年7月15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专项执法情况表(附表4)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春季农资执法专项情况表(附表3)、其他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报送时间为专项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案卷报送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典型案例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

三、报送方式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组织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填报附表1—4,汇总制作全省汇总表后,通过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http://nyzf.agri.cn)执法信息报送模块进行报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和典型案例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报送。我部部署的其他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报送是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确保工作抓实抓细。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都要明确1名在编人员具体负责执法信息报送工作,并由省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部法规司备案。

(三)确保质量时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要按照执法信息报送内容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要严格督促和审核把关,确保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四)务求取得实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从信息报送中主动发现问题、寻找差距,激励执法机构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部将把各地执法信息报送情况作为评价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和示范创建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

联系人:王玉婷、王娜

联系电话:010-59197709、59191429

电子邮件:zfszfjd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附件:1.年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情况表

2.上半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案情况表

3.春季农资执法专项情况表

4.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专项执法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

附件:1.年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情况表.xls
2.上半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案情况表.xlsx
3.春季农资执法专项情况表.xlsx
4.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专项执法情况表.xlsx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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