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农发〔2020〕1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强化龙头企业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对现行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进行了修定,现将修定后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5月22日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