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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43号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0-09-1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465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43号建议的答复

昝林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动物种业创新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完善顶层设计

我部高度重视畜禽种业发展。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奶牛、生猪、肉牛、蛋鸡、肉鸡和肉羊遗传改良计划,印发了《关于促进现代畜禽种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家畜禽良种联合攻关计划(2019─2022年)》,明确了畜禽种业发展的思路、目标和任务。2019年年底,我部推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全面推进畜禽遗传资源等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下一步,我部将编制“十四五”种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发布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系统谋划今后一段时期畜禽种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加快推进畜禽种业发展。

新修订后的《畜牧法》和《种子法》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和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强了现代种业发展顶层设计,为畜禽种业和作物种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短期来看,《种子法》修订不久,全国人大近期启动了《畜牧法》的修订工作,另行制定《种业促进法》时机尚不成熟。此外,2013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现代种业发展基金,这是国内第一支具有政府背景、市场化运作的种业基金,目前正加快畜禽种业投资步伐,积极拓展畜禽种业投资业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畜禽种业企业发展。下一步,我部将抓好《畜牧法》和《种子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和支持政策。

二、关于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创新种业发展体制机制

《畜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第十九条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因此,目前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的审定权仅限于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不包括家畜新品系。鉴于家畜新品系是畜禽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家畜新品种和配套系培育、满足现代畜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部在配合全国人大修订《畜牧法》时,将积极建议增加新品系审定,优化审定程序,进一步提升育种工作者的积极性。

三、关于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动物育种工作具有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特别是大动物新品种的选育周期性更长,我国育种工作者几十年如一日的坚守,陆续培育了夏南牛、延黄牛、辽育白牛和云岭牛等新品种,这些成果的取得都离不开工匠精神,都展现出我国畜禽育种工作者对工匠精神的继承与发扬。应该说,工匠精神是助推畜禽种业创新的重要动力,把工匠精神融入畜禽种业的每一个环节,才有可能实现突破创新。今后,我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激励种业创新人才发展;同时,加大宣传,在业内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持之以恒、爱岗敬业、守正创新的良好氛围,为畜禽种业创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010-59192835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10日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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