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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36号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0-10-29  来源:🔗农业部  💛2172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3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健全食品安全源头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农产品定义和边界,细化农产品分类

我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修订工作开展。自2015年开始,组织开展了广泛调研和专题研究,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2018年11月,专门成立了以分管部领导为组长的修法领导小组,加快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19年,先后向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采纳吸收。10月,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部领导审签,正式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去年11月以来,司法部牵头对修订草案进行核改,先后两次征求了相关部门、各省(区、市)等方面意见。我部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目前正在协助对第二轮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

您提出的在法律修订中将农产品分为植物农产品、动物农产品、微生物农产品等类别,并将具体品种通过目录方式体现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我部将会同司法部,结合第二轮反馈意见情况深入研究并合理采纳。同时,加快推进修订进程,力争早日推动新修订的法律出台实施。

二、关于加强农业投入品风险管控、农产品营养健康和冷链技术标准配套

(一) 加强农业投入品风险管控

我部高度重视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快农药检测方法标准的制定实施。2019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295种农药检测方法标准制定。2020年,再支持160种农药检测方法标准制定。全部完成后,绝大部分农药品种的检测将实现有标可依、依标可检。二是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农药、兽药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责成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三是推进农药兽药追溯管理。建立农药追溯制度,将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农药质量追溯系统管理,实现“一瓶一码”可追溯,有效防范假劣农药流入市场。深入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目前兽药生产环节已实现企业和产品追溯全覆盖,经营环节企业注册入网率100%,追溯实施率97%。四是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建设。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实现投入品减量化。加大支持力度,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推动中央财政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

(二) 推进农产品营养健康标准体系建设

为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我部于2018年成立了农产品营养标准专家委员会,推进农产品营养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等工作。2019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定了《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研究建立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农产品营养品质监测、评价等标准。2020年以来,组织专家梳理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品质及食物营养方面的标准法规,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了我国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基础标准、检测方法标准、营养品质评价标准、营养型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生产技术规程、生鲜农产品营养标签标识等,下一步,拟就框架内容征求各方意见。

(三) 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2016年,我部成立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重点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工作。先后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试行)》。2020年,成立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聚焦16个省(区、市)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的重点县(市),围绕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开展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此外,积极推动各地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将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要求各地加强与电力部门沟通,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代表所提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农业投入品风险管控、农产品营养健康标准和冷链技术标准配套,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关于提高农产品的信息追溯能力,完善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农产品溯源系统

近年来,我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一是完善追溯管理制度。2016年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先后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等6项配套制度,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专用术语》等11项追溯技术标准。二是推进追溯挂钩政策实施。2018年,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定、农业展会等挂钩的意见》,发挥政策倒逼作用,积极推进农业农村部本级创建、认定、推选等工作与追溯挂钩。三是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2017年7月,我部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2018年9月,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国家平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0.9万家生产经营主体,8000多个监管、检测和执法机构注册使用国家平台,覆盖产品种类891种。为加强平台数据互联互通,2019年10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省级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总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截至目前,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已与四川、西藏、江苏3省(区)平台完成全面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另有18个省已完成接口开发调试。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商务部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快修订完善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平台间互联互通,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满足不同场景下的应用需求,实现农产品从种养、加工、流通到消费终端全链条追溯。

四、关于强化各类主体法律责任,加强刑事司法衔接

我部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注重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法律责任,着力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相关内容在目前的修订草案中已有体现。

一是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长期以来,小农户作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单元,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小农户数量较大,生产水平较低,经营较为分散,一直都是监管的难点。从近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看,不合格农产品仅占2—3%左右,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和小农户落实农兽药禁限用规定和安全用药间隔期休药期不到位有关。同时,近年来家庭农场蓬勃发展,全国已有80多万家,也需要纳入法律监管。因此,本次修订将家庭农场、小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以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考虑到小农户和规模主体的差异性,在法律责任部分对小农户的处罚力度作了区分。

二是统筹考虑法律体系协调性。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与《食品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衔接,对原法中与之不相衔接的内容进行了统一修改。同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的处罚。

三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为强化案件移送,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展立案侦查,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做好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此外,为细化行刑衔接具体要求,我部会同公安部研究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下一步拟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010—59193235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10日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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