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有关要求,我们统一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及其使用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规范使用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做好项目信息统一公示公告等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利用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需要,进一步明确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和公示牌设立的具体要求,包括标识的颜色(彩色或黑白)、规格等;按照实用易行、节约成本的原则,做好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和公示牌设立,积极营造高标准农田建设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pdf(请点击查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