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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68号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1-06-2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1760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68号建议的答复

龚立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处罚标准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在遏制耕地“非农化”方面,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按责任强化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监管,责令坚决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管控耕地“非粮化”方面,自然资源部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对永久基本农田栽树挖塘处罚标准的问题,已组织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21年4月2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公布施行。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

二、关于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监管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加强管理,强化监管,防止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非粮化”。一方面,完善政策法规。2015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明确要督促各地抓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加大执法监督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部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将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动态监测监管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并对耕地“非粮化”问题早发现、早制止。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加快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核机制,强化监督监管,防止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

三、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管理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占全国耕地面积的近40%。今年还将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1500万亩。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先后出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制度,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严格落实《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田建设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保证高标准农田依法、依规、依标开展建设,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长久发挥效益。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健全管理制度,加快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高标准农田,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010–59191482

农业农村部

2021年6月16日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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