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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66号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1-07-1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54

新甲旦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未制定相应屠宰检验规程的情形下禁止屠宰动物并销售其肉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相继印发生猪、牛、羊、家禽、兔屠宰检疫规程,指导地方做好屠宰检疫工作。2020年,《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明确,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T467-2001)执行。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大中城市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且以管理宠物犬为主。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因此,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强化动物检疫工作,指导各地严格按规定开展屠宰检疫。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持续强化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强化宣传,指导各地抓好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贯彻落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深入宣传肉及肉制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选购肉及肉制品。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1530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7日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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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屠宰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