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通告 » 时政通告 »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99号建议的答复(肉品 动物检疫合格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2-08-2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1455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99号建议的答复

刘学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予以合并联合出具电子合格证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是生猪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定凭证,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体现,是生猪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重要前提。《条例》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供货者生猪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目前,全国16个省份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生猪以外的牛、羊、禽等畜禽屠宰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正在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增设畜禽屠宰一章,从法律层面明确包含检验制度在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基本制度,统一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保障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关于合并开具相关合格证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法律依据、证明内容、出具主体均不相同,二者不能合并。

三、关于完善证章标志管理

针对您提及的出具电子合格证事,近年来,山东、河北等地经我部同意开展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试点,在规范企业出证行为、完善产品追溯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支持相关省份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试点,探索推进无纸化出证,完善电子合格证查验认可机制,降低企业在合格证印制等方面的运营成本。针对您提出的肉品品质合格标识加施措施以及电子质量追溯等相关建议,我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按照信息可溯、凭据可查、真伪可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证章标志管理,同时指导地方做好其他动物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在发挥证章标志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作用的同时,更大程度为企业提供便利、节约成本。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3371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13日

 编辑:刘金娥

声明: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371-65778961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