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90号)精神,现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规模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预算编制和资金分解下达工作。本次下达指标收入列2023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对应的项级科目。相关指标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安排给53个脱贫县的资金,按照《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等要求,加强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三、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省、市、县财政部门要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将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分配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