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四张清单”的通知
豫农文【2022】395号
各省辖市、济源市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四张清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农业农村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xlsx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