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农领发〔2022〕6号
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贯彻落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3号)和《河南省县域国土空间一体化规划行动方案》(豫农领文〔2021〕7号)等13个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专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16日
河南省贯彻落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工 作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办发〔2022〕22号)精神,有力有序推进我省乡村建设,进一步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结合《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3号)和《河南省县域国土空间一体化规划行动方案》等13个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专项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体推进,以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发展目标,科学编制乡村规划,积极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的实施机制,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求好不求快,干一件成一件,努力让农村具备更好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到2025年,乡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走在全国前列,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取得积极进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我省县域国土空间一体化规划行动,坚持县域规划建设一盘棋,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细化分类标准。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布局乡村生活空间,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结合我省县域城乡交通一体化行动,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推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加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地区城市公交线路向周边重点村镇延伸,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强化消防车道建设管理,推进林区牧区防火隔离带、应急道路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结合我省农村供水保障行动,全面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加强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有条件地区可由城镇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同步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健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结合我省县域城乡清洁能源建设一体化行动,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条件适宜地区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稳妥有序推进北方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结合我省县域城乡物流体系建设行动,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发展产地冷藏保鲜,推进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建设,打造高效衔接农产品产销的冷链物流通道网络。完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完善农村商业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结合我省县域城乡信息通信网络建设一体化行动、县域城乡广播电视建设一体化行动,推进数字技术与农村生产生活深度融合,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发展智慧农业,推动“互联网+”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协同深入实施“雪亮工程”。深化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结合我省县域城乡广播电视建设一体化行动、县域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行动,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完善村级综合服务站点,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进公共照明设施与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一体规划建设,加快推进完善基层应急广播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妇联、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结合我省农村房屋品质提升行动,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农房周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农村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为主体,完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结合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统筹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整治农村户外广告,引导鼓励农民开展庭院和村庄绿化美化,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加强乡村风貌引导,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结合我省县域城乡教育服务均等化行动、县域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行动、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行动、县域社会保障均等化行动,发挥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支撑作用,强化县城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优先规划、持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多渠道增加农村惠普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发展涉农职业教育。高质量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推进村级医疗疾控网底建设。完善农村养老、助残保障等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乡镇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助残服务中心。推进乡村公益性殡葬改革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开展“五星”部创建,提升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效能,大力开展乡村振兴主题培训。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推动县直部门人员编制向乡镇倾斜,充实加强乡镇工作力量。持续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加大在青年农民特别是致富能手、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发展党员力度。强化县级党委统筹和乡镇、村党组织引领,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县域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行动,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推进乡村文化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广积分制、数字化等典型做法。(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牵头,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机制创新
(一)建立专项任务责任制。按照一项任务、一个推进方案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完善专项推进方案,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原则,在县一级普遍建立乡村建设相关项目库。结合实际制定“负面清单”,防止形象工程。建立健全入库项目审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简化审批流程。严格规范重大乡村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实施程序,严格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坚持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程序和方法,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护通道,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公示制度。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投入保障。省级预算内投资将乡村建设行动作为重点积极予以支持,并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将乡村建设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村建设。(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乡村建设,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在县域的农信社、村镇银行要把工作重心放在乡村振兴上。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量身定制乡村建设金融产品,稳妥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银行、保险、担保、基金、企业合作模式,拓宽乡村建设金融渠道。加强涉农金融创新服务监管和风险防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大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乡村建设,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切实发挥运营企业作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用地审批流程,重点保障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探索针对乡村建设的混合用地模式。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乡村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人才技术标准支撑。加快培育各类技术技能和服务管理人员,探索建立乡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支持熟悉乡村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村庄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才互通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按照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要求,发挥省乡村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及重点任务行动专班作用,统筹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落地实施。市县乡党委和政府要把乡村建设行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结合“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统筹开展乡村建设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省委农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清单管理。要力戒形式主义,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和农民可接受的基础上,防止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牢牢守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按照近细远粗、分步建设的原则,按年度确定建设任务,细化到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要求,科学制定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评估考核。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采取第三方评估、交叉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保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实施乡村建设评价,查找和解决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和问题。(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乡村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总结推广乡村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乡村建设的社会知名度。(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