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受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河南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受理范围
境外非政府组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向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目录》规定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要求。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设立代表机构申请;
(二)《办事指南》载明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2)-(11)项材料。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对其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申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自收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审核过程中,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以向境外非政府组织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四、其他事项
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并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向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
承办单位: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咨询电话:0371-65918621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