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个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个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8〕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的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4.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5.犬产地检疫规程
6.猫产地检疫规程
7.兔产地检疫规程
8.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
9.蜜蜂产地检疫规程
10.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
1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2.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13.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
14.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15.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6.牛屠宰检疫规程
17.羊屠宰检疫规程
18.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9.兔屠宰检疫规程
20.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21.鹿屠宰检疫规程
22.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