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的这起贸易争端的起因是这样的。2009年,欧盟向世贸组织通报说,根据关贸总协定相关条款,欧盟已与巴西和泰国就禽肉出口达成协议,并将新修订关税条例。随后,欧盟委员会开始着手制订实施禽肉关税配额的条例,并于2013年3月对外发布。根据这一条例,欧盟将96%的低关税配额都分配给了巴西和泰国,剩余的4%配额则由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而对于超过配额的出口禽肉产品则需缴纳高额关税。据测算,配额内的关税只有8%左右,而配额外的关税可能高达50%左右。这一措施显然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禽肉出口。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世贸成员在实施数量限制时,应当以非歧视的方式执行。而且在确定份额时的参照时间,通常是配额实施之前的3年。而欧盟选取的3年即2006~2008年的统计,正是中国受禽流感影响出口急剧下降的时间段。
2015年4月,中国就此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指责欧盟这些措施与世贸组织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不符,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多项规定。在双方磋商未果的情况之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根据中方请求,于2015年7月成立专家组展开调查。刚刚发布的就是专家组的裁决报告。
报告裁定,欧盟在对禽肉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时,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3条第2款的要求,没有考虑到影响贸易的“特殊因素”,即欧盟在2008年7月放宽对中国进口的卫生和植物检疫限制措施后,未能考虑到中国向欧盟出口禽类产品能力的提高。与此同时,专家组拒绝了中国针对其它八种禽肉制品关税配额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这起贸易争端案中,中国“部分胜诉”。
世贸组织下设的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负责解决各国间的贸易纠纷。基本程序是,首先由争端双方协商解决;第二步就是,如协商未果,主诉方有权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对所涉案件展开调查并做出裁决;第三步,如果对专家组报告不服,主诉方和被诉方均可在60天内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由上诉机构做出最终裁决。
针对中国与欧盟之间的这起贸易争端,如果双方对专家组报告的结论不服,可以在60天内提出上诉。目前欧盟尚未对此做出正式回应。中国则表示正在对报告进行评估,并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做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