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16号
为进一步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控,切实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现就开展家禽H7N9流感检测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家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家禽H7N9流感检测、剔除等工作,确保家禽和家禽产品的卫生安全。
二、跨省调运活禽的家禽养殖场(户)应主动做好家禽H7N9流感送样检测工作。在家禽出栏前21天内,按规定委托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平行采集家禽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雏禽应采集种蛋来源种禽的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采样应覆盖所有待出栏或雏禽种蛋生产的禽舍,每次采样数量不得低于30羽,同时应做好记录备查。
三、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应及时开展血清学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跨省调运活禽的,家禽养殖场(户)凭检测报告申报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时,要严格查验检测报告,对无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H7N9流感血清学检测结果呈阳性或检测报告签发日期超过采样日期21天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检出H7N9流感血清学阳性的,送样单位(个人)和检测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养殖场(户)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隔离阳性禽群,不得擅自出售或转移场所。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对血清学阳性样品所对应的病原学样品进行检测,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后续处置等工作。
六、经国家参考实验室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为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对病原学阳性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诊为H7N9变异毒株或有高致病性症状的,应对病原学阳性禽场的所有禽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时,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禽群和阳性场点周边家禽养殖场(户)开展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扑杀范围。对血清学阳性但病原学阴性的禽群,应实施就近屠宰或扑杀处理,活禽不得上市流通和继续饲养。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七、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样品采集送检有关要求,强化采样送检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样品采集和记录等工作。要依据当地工作实际,建立进场抽样监督核查制度,确保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家禽养殖场(户)不得拒绝或阻碍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核查和样品采集工作。
八、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疫苗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制售、使用疫苗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执法力度,对违法出售、运输家禽的,依法严厉查处。
九、省内调运活禽以及蛋禽等饲养周期长的家禽的检测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公告制定。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