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H7N9防控工作,充分认识H7N9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威胁。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两广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做好免疫工作。
二是切实组织好免疫工作。两广地区应按《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相关保障措施。要根据防控实际,及时调整下半年疫苗招标采购计划,加强疫苗冷链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鼓励“先打后补”试点养殖企业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H7N9疫苗。在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确保规范开展免疫操作。严格落实免疫档案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免疫信息,确保免疫工作可追溯。
三是切实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实施免疫后,两广地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开展补免。及时对辖区内的禽群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免疫失败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应适时组织开展抽检,评价免疫工作实施效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认真组织开展疫苗临床使用效果评价。
四是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疫苗监管,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继续推动落实活禽市场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制度(1110制度),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积极推动家禽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养殖。
五是切实做好其他地区免疫工作。在做好两广地区免疫工作的同时,其他省份可结合各自实际,允许需求迫切的种禽场先行开展H7N9免疫工作;种禽养殖企业应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实施免疫。对发生家禽H7N9疫情需对周边地区进行免疫的,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后,可使用H7N9疫苗开展免疫。
六是切实加强活禽跨省调运监管。按照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要求,实施调运检测出证制度。对已按规定实施H7N9免疫、需跨省外调的活禽,按规定开展检测。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同一场群可混样检测)或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家禽H7抗体滴度≥4log2)的,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须加注“H7N9免疫”字样),允许跨省调运,并做好记录备查。对非免疫地区调入免疫地区继续饲养的活禽,及时开展H7N9免疫。
七是切实做好H7N9监测和处置工作。各地应进一步强化H7N9监测工作,未实施免疫的省份,以血清学监测为基础,及时发现病毒感染风险;实施免疫的省份,以病原学监测为基础,掌握病毒流行和变异情况。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H7N9疫苗的查处力度。健全疫情发现和报告机制,对出现疑似症状的禽群,认真做好鉴别诊断,严格按程序报告送检。完善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处置,做好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附件:广东广西H7N9免疫方案
根据当前H7N9流行现状,考虑到广东、广西高致病性和低致病性H7N9病毒同时存在且家禽交易频繁,农业部决定在两个省区先行开展H7N9免疫,为做好H7N9全面免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具体方案如下。
一、免疫范围和程序
1、免疫范围:对广东、广西地区鸡、鸭、鹅等各种家禽全面实施集中免疫。
2、免疫程序:对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鸡实行两次集中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集中免疫后,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二、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 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株+H7N9 H7-Rel株)。
疫苗由研发单位选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按要求紧急组织生产,检验合格后,疫苗供应和批签发同时进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紧急进行批签发。
三、经费保障
1、疫苗经费:从原H5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途径解决。
2、工作经费:由广东、广西自行解决。
四、监测
1、省级监测: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要求,结合本次集中免疫,进行H5、H7免疫抗体和病原学监测。
2、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监测:每个省(区)至少选择4~6个蛋鸡、种鸡和商品肉鸡场,4~6个鸭、鹅养殖场,持续进行疫苗安全性、免疫抗体和病原学跟踪监测。
除广东、广西外,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在黑龙江省选择3~5个鸡、鸭、鹅养殖场进行免疫,重点进行临床短期免疫效力和免疫持续期攻毒等研究工作。
五、进度安排
1、根据疫苗安检情况,原则上7月上旬启动免疫工作。
2、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广东、广西、黑龙江共同总结上报疫苗安全性和免疫效果评价结果。加强免疫后40天左右报送初步安全性和免疫效力应用结果。全面免疫后半年,报送免疫期及持续跟踪监测等结果。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