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畜牧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畜牧局:
根据《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基金首批试点实施方案》(豫财农〔2015〕140号)精神,为了做好现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我们制定了《
2015年现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5日
附 件
2015年现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基金首批试点实施方案》(豫财农〔2015〕140号)精神,为了做好现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
一、选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具体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较好地实现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
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直接变间接,无偿变有偿,资金变基金”方式,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更好地实现发展现
代农业的目标;促进农业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构建财政资金引导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自愿申报、平等竞争
、择优扶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河南境内未上市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三、立项条件
(一)试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现代农业发展基金扶持方向。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4、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5、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原材料供应有保障。
6、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切实可行。
7、项目采用技术路线先进合理,技术依托可靠,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8、项目投资经济合理,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基准收益率和银行基准收益率,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
(二)试点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支持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和沿黄奶业带建设项目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未上市奶牛养殖企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产权明晰,
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
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项目主体建设必须符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的要求;申报
扩建项目的养殖场(区)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优先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参建的养殖场(区),以
及小区向牧场转型升级、奶业产业化集群内的养殖场(区)、参加省级单产层级提升的奶牛场;经营期须在两年以上,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
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至少一年盈利,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2、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项目必须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突出“民办、民管、民享”原则,有完善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和健全的组织机构;优
先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农机农艺服务业、实行股份制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等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来源、服务范围等方面具有跨区
域特点;能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等财政支农项目有效对接并有健全的项目管护机制;出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
不低于500万元;经营管理规范,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有一定市场竞争力,食品安全、环保、纳税、信用等记录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财政补
助扶持对象形成的资产由扶持对象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扶持对象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优先支持财政支持农
民合作社创新试点扶持合作社和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3、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未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
能力;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件;经营期须在两年以上,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以上;近两年至少一年盈利,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项目主体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要产品及其应用领域说明、原料构成、产品产能、最近三年产销量及产品销售渠道,申
报主体未来发展目标、资金用途及财务预测等);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3、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
(四)现有的股权(出资)结构(包括前5位股东及持股数量)。
五、扶持政策
(一)财政股权投资后,在主体原有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在主体原有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国有股本占试点
主体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
(二)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运营,并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
(三)财政股权投资基金试点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和到期清算等方
式适时退出,财政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原则上投资期5年,后2年为回收期。
六、项目申报
(一)奶业扶持项目由县(市、区)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辖市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省辖市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
后于10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省畜牧部门(直管县直接报送至省畜牧局),电子文档同时报送至houyh520@163.com,省畜牧部门建立统一的项目
库,同时将项目库移交给省农开公司。
(二)除奶业扶持以外的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推荐名单报送至省辖市财政局,省辖市财政局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省财政
厅(直管县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电子文档同时报送至nongyechu@163.com,省财政厅建立统一的项目库,同时将项目库移交给省农开公司。
联系人:省财政厅 闫 鹏 联系电话:65808719
省畜牧局 黄敦旺 65778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