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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7-06-30  💛2116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自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原法”)颁布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调整,对做好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为贯彻实施好新保护法,指导各级渔业部门依法履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新保护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紧扣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要求,提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加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管理、规范野生动物相关利用活动以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均有较大调整,对于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各级渔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保护法的重要性,把新保护法的宣贯作为当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头等大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时间进度安排,切实把宣贯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加强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进村入户式的深入宣传,使新保护法有关内容和精神广泛知晓、深入人心。要分期分批地组织开展相关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所有一线工作人员都能准确掌握新保护法的精神实质和有关规定,使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我部也将组织相关专题培训,届时各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认真学习领会。

二、抓紧做好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和清理工作

新保护法针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对原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得原有配套法规规章中的部分内容与新法要求不一致。同时,新保护法还部署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一批新的配套规章。我部正在按此要求抓紧开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争取尽早完成。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推进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将地方性配套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同时全面梳理现有部门规章制度,对需要新增的、依法属于地方职权范围的规章制度要尽快研究制订和发布,对与新保护法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在新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正式发布之前,对现行法规和规章中有关水生野生动物捕捉、人工繁育、出售收购利用、收容救护等管理要求,可继续参照执行。

三、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平稳过渡

按照新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有关要求,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须依法进行调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确保调整工作规范、有序。一是一律停止审批核发运输证。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项目业已取消等情况,并将其申请退回。二是对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仍按照现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三是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及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等行为三项行政审批职责,暂由我部继续负责,其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仍参照现有规定执行,待我部完成审批下放培训并正式下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后再根据新规定实施。在此期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批要求,做好过渡期内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工作。四是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已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换发新证前应视同为《人工繁育许可证》。五是对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鼋等九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购买、利用上述9种(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在国务院对审批机关作出规定后按规定办理。六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暂停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申请,待相关制度完善后再重新启动。七是依法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各地应按照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受理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的件数、涉及的物种种类、许可决定情况等;对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所涉单位或个人意见,经其同意后方可公开。在切实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行为的同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过程及后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优化审批程序,努力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四、调整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的查验要求

根据新保护法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办理运输证,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捕捉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有关批文、专用标识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交通等部门,依法强化对上述运输活动的查验,对运输、携带、寄递依法捕捉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查验其特许捕捉证;对运输、携带、寄递获批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尚未开展专用标识管理的,查验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经批准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运往出口口岸或进口目的地的,查验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人工繁育场所搬迁的,查验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救护和执法查没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运输等特殊情况的,查验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救护、查扣证明或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查扣证明。对查验过程中发现运输凭证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抓住新保护法实施这一重要契机,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将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加强保护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建设,为全面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奠定基础。要与公安、网信、交通运输、工商、海关、邮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针对乱捕滥食及走私、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建立部门间执法协调长效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态势。加强源头管理,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及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执法巡查力度,坚决打击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行为。联合有关部门,针对集贸市场等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酒楼饭店的监管,严肃查处涉及非法加工、出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物的行为。在上述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农 业 部

2017年3月13日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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