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新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共三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务院规定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申请事项外,我部将不再受理上述三项许可申请。
二、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实行许可制度。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业部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