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疯牛病是由朊病毒引起的牛的一种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疯牛病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也是我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检疫疫病。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疯牛病防范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贸易禁令,持续实施基于风险管理的国家监测计划,有效预防了疯牛病的传入和发生。2014年,我国被OIE认可为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近日,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并印发。其中防范措施五项,本报特刊登出来。
一、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口管理
1.加强疯牛病风险评估和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检疫。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全球疯牛病疫情监视和输入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严禁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中的风险国家进口相关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检疫工作;对经评估疯牛病释放风险可忽略的国家(要求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牛只须有完善的记录,可以追溯到出生养殖场),在履行我国必要的准入程序后,做好反刍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对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查验和牛羊源性成份检测;加强对进境反刍动物源性生物制品和用于制造生物制品原材料的监管。
2.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走私力度,加强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后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走私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要与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交流与通报机制,做好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后的监管工作。按照“信息详实、去向清晰、查询便利、信息共享”的原则,健全进境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信息系统。加强进境反刍动物监管,进口企业应记录隔离检疫、销售目的地、调运人、购买者等信息;养殖企业应全面记录进境反刍动物饲养、繁殖、发病、治疗、屠宰、死亡处理等情况。进境种用反刍动物各类档案要长期保存,其他牛档案保留20年,其他羊档案保存10年。加强进境反刍动物源性饲料监管,严格用途管制,饲料进口、销售、加工企业应保存档案2年以上。
二、严格反刍动物饲料监督管理
1.加强反刍动物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严格执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落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与其他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要求。
2.加强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管理。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反刍动物饲料生产企业、饲用肉骨粉和动物油脂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落实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制度,全面检查生产管理记录、防止交叉污染措施、生产加工工艺、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等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和汇总统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填写原料进货台账和出入库记录,进货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出入库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年。督促以反刍动物为原料的饲用肉骨粉和油脂生产企业严格加工工艺,保证原材料加热前处理为最长不超过50毫米的块状物,原料生产加工温度不得低于133℃,压力不得低于300千帕,时间不少于20分钟(或其它经证实可以完全灭活朊病毒的方法)。
3.加强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份监测。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实施年度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份监测计划,抽样范围覆盖反刍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对监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进行追溯,对违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成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动物卫生监管
1.加强产地检疫。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和产地检疫制度,一旦发现行为异常或出现神经症状等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可疑症状的动物,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程序上报。
2.加强屠宰管理。加强屠宰管理工作,严防病死动物进入屠宰环节。宰前检查时发现具有疑似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症状的动物,应按程序上报,按规定采集样品送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检测,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屠宰场应配合做好检测用脑组织样品采集工作。
3.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快推动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大力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大监管力度。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行为。对确诊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的动物,应按相关规定对其尸体及其产品进行焚烧深埋处理,并加醒目标记。
四、建立健全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追溯系统
全面落实活牛“一牛一标”制度,逐步探索推进电子标签标识制度。对进境牛只,应做好原产地标识和目的地标识的有序衔接,加强养殖档案、防疫档案、调运档案和检疫证明等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和标识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种用反刍动物档案长期保存,其他牛档案保留20年,其他羊档案保存10年。
加强活牛、活羊屠宰加工和流通信息管理,加强反刍动物标识信息和可追溯管理,探索建立反刍动物产品召回制度。
五、加强疯牛病及其风险因子监测预警
持续开展基于风险管理的疯牛病监测工作,健全完善被动监测与主动监测相结合、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疯牛病监测制度,加大高风险环节的抽样监测力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按国家监测方案做好疯牛病监测工作。在养殖、调运、诊疗、屠宰等环节发现疑似病例的,要依法及时上报,同时对符合疯牛病临床疑似症状的所有动物采样送检。对所有进境反刍动物实施终生跟踪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