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各有关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各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2016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牛、种猪精液进行质量抽检,对种猪、肉鸡商品代进行生产性能测定,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依据《牛冷冻精液》(GB 4143-2008)、《种猪常温精液》(GB 23238-2009)、《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NY/T 822-2004)、《长白猪种猪》(GB 22283-2008)、《大约克夏猪种猪》(GB 22284-2008)、《杜洛克猪种猪》(GB 22285-2008)、《肉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828-2004)、《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统计方法》(NY/T 823-2004)和《鸡饲养标准》(NY/T 33-2004),组织抽检了56家企业762头种公牛的冷冻精液产品及74家企业1030头种公猪的常温精液产品,对21家企业送检的653头种公猪进行了生产性能测定,对12家企业的5400只商品代肉鸡进行了生产性能测定。
检测结果表明,种公牛冷冻精液产品、种公猪常温精液产品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8.2%、93.1%,较去年分别增加0.1、3个百分点。种公猪生产性能测定合格率为80.9%,较去年降低了3.1个百分点。商品代肉鸡孵化性能、生产性能和屠宰性能等相关指标均符合品种标准。
检测还发现,有10家企业的14头种公牛冷冻精液产品和29家企业的71头种公猪常温精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指标涉及精液剂量、有效期、精子畸形率、细菌数、前进运动精子数、精子活力等;有20家企业的125头种公猪不合格,不合格指标包括测定期死亡、180日龄体重未达85 kg和不符合品种种用标准要求等。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通报结果,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同批次冷冻精液产品。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的同批次冷冻精液产品并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于2017年7月底前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督促种畜禽生产企业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各种畜禽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管理,稳步提升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2017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附件1 种猪常温精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
附件2 种公猪生产性能测定结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