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发布消息,通报了河南省十起畜牧违法典型案例。据了解,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产业市场秩序,近一年来,全省持续加压,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其中不少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韩某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饲料案
2017年4月25日,周口市畜牧局接群众举报后调查发现,当事人韩某在无饲料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郸城县石槽镇租房违法生产饲料,涉案货值达到67200元,生产的饲料主要销往附近养殖场。由于涉案饲料货值金额较大,明显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周口市畜牧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王某某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案
2016年7月9日,濮阳市农业畜牧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县郭寨村王某某无证生产、销售兽药的“黑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核实,查获的兽药货值能核实清楚的为10080元;已销售的兽药货值为1200元;部分成品兽药、兽用原料药的货值无法核实。濮阳市农业畜牧局依法没收了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假兽药全部集中销毁。
三、宋某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产品案
2016年1月12日,焦作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柏香镇小位村有人偷买死牛。举报的地点与2016年1月12日上午官方兽医对宋某牛场两头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地点一致。经调查,宋某会同他人盗掘并销售两头死牛,收取费用2800元。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公安机关联合对涉案动物产品进行了追缴。根据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意见书》和2016年1月18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依法判定当事人宋某盗掘的动物产品为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2016年2月23日,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袁某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2016年12月1日,方城县畜牧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袁某在该县广阳镇陈茨园村靳庄王某家中无证生产兽药。经核实,当事人袁某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共计560件,货值金额108708元,所生产的兽药未销售。方城县畜牧局依法没收560件假兽药,以及用于生产假兽药的设备,并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五、张某运输含有“瘦肉精”的动物案
2017年5月23日,永城市芒山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值班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运输的12头牛未佩戴畜禽标识,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且其中一头牛站立不稳、精神状态差,其他11头牛状况良好。执法人员抽取11个样品进行“瘦肉精”检测,结果显示有8份样品呈克伦特罗阳性。5月27日,永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张某、张某某、田某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案
2015年9月11日,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县老店镇王会村有一处私屠乱宰“黑窝点”,且有加工病死猪肉的嫌疑。经跟踪调查,12月11日,滑县畜牧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死猪14头。
2016年,滑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决主犯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从犯张某某、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七、张某对生猪注水案
2016年5月,许昌县畜牧局(现为建安区畜牧局)会同许昌市畜牧局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许昌县陈曹乡闫庄村张某用软长水管插入生猪胃内强行注水,注水生猪共23头。经许昌县物价局价格评定,货值金额为30430元。许昌县畜牧局依法没收了当事人的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注水生猪23头,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八、史某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案
2016年4月18日,汝阳县畜牧局接报,该县上店镇有一处生猪私屠乱宰窝点,且有加工、销售病害猪肉的嫌疑。5月19日,汝阳县畜牧局执法人员在上店镇东街村当事人史某的老宅中,当场查获刚拉回并正准备屠宰的病死猪。11月28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九、朱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17年1月18日,南乐县农业畜牧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朱某在家私自屠宰生猪。当天,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南乐县农业畜牧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朱某在家私自屠宰的26头生猪全部追回。经调查,朱某未经定点屠宰、销售生猪数量达5万元以上,且猪肉样品检测出禁用药品“沙丁胺醇”。6月13日,南乐县农业畜牧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杜某屠宰、加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案2016年12月27日,清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六塔分所执法人员在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双庙乡南寨村杜某家有大量带血污水外流,大门紧锁,怀疑当事人在家私自屠宰动物。经突击检查,在杜某家查获两只死狗及4只已屠宰好的狗胴体。后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有关专家对涉案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剖检确定死因,出具了鉴定结论。目前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