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兽用抗菌药物将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按照细菌耐药性关注度、严重感染治疗度、临床使用验证结果和时间来区分。
2、养殖场(户)抗菌药物采购目录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须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分级使用抗菌药物。
3、国家将对兽医技术人员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进行培训和考核。
4、农业部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对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5、明确了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由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明确了养殖场(户)在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中的义务和具体做法。
6、执业兽医违规开具和使用抗菌药将被取消处方权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稿)》和《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管理,切实规范养殖环节兽药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有关要求,农业部组织研究拟定了《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系电话:010-59192829
传真:010-59191652
电子邮箱:yjyzyxc@agri.gov.cn;
yzc2829@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兽医局药政药械处 邮编100125
附件:1.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兽医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