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0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我局拟定了《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并于2009年5月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全省(豫政办〔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是目前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全省畜禽种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正、畜禽养殖环保新规的出台及种畜禽场的不断发展规范,90号文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省畜禽种业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尤其是2015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进行修订,取消了“先证后照”的规定,并将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后,使90号文的第二条和第六条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款相冲突,亟待修订。
2017年4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将90号文件列入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近年来环保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种畜禽场建设出现的新情况,同时参考其它省份的经验做法,我局组织专门人员,对90号文进行了认真修订,草拟了《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的通知》(豫牧畜〔2015〕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后,我局于2017年7月4日正式发函向全省28个省辖市、直管县(市)畜牧部门及种畜禽场征求意见,共收到7个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3个种畜禽场提出的修改意见,其余市县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2017年7月12日,我局组织召开了由局机关纪委、局政策法规处、畜牧处、防疫检疫处、奶业管理办公室、省畜牧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省养猪协会、省奶业协会等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专题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再次修改。7月25日-8月1日,我局以公告方式将《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修订稿)在河南省畜牧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征求《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