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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始实施生猪屠宰企业现场审核专家管理试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8-05-11  来源:🔗河南省畜牧业信息网  💛3562
核心提示:河南省开始实施生猪屠宰企业现场审核专家管理试行办法

2018年5月4日,为了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现场审核专家管理,提高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质量,河南省局制定了《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现场审核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并发文开始执行。

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现场审核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现场审核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现场审核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提高现场审核工作质量,按照《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审批指南》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畜牧局组织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生猪屠宰建筑设计、工艺技术、机械设备、防疫检疫、检验检测、科研教学、行业监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省畜牧局负责专家库的管理,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肉类协会受河南省畜牧局委托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具备专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与屠宰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且在本领域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获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在本领域有技术专长;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胜任并积极参加现场审核工作。

第五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采取个人直接申请、有关单位推荐、省畜牧局邀请等方式,广泛征召专家;

(二)有意担任专家的,由本人填写《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现场审核专家申请表》;

(三)省畜牧局组织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肉类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聘任条件,纳入专家人选;

(四)省畜牧局组织对专家人选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由省畜牧局颁发聘任证书,推送到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行解聘。解聘后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按程序重新聘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部门邀请,参加新建(迁址重建、原址改扩建)生猪屠宰企业的行政审批现场审核和停产超过180天生猪屠宰企业恢复生产重新验收。受省畜牧局邀请参加资格清理、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

(二)在现场审核工作中,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在现场审核工作中,被审核屠宰企业不接受经过专家组合议提出的审核意见的,专家可拒绝在现场审核表上签字。

(四)经被审核屠宰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显示仍未整改到位的,组长可拒绝在整改报告上签字;

(五)在现场审核工作中,发现被审核屠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专家组合议决定,可中止或终止审核工作,并向受邀单位和省畜牧局报告有关情况;

(六)获得交通、食宿费用报销和合理的劳务报酬;

(六)对专家管理和现场审核等工作向省畜牧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参加省畜牧局组织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 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接受省畜牧局或其委托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肉类协会的管理;

(二)接受邀请后按时参加现场审核工作,担任组长或接受组长领导,负责任地完成审核任务;

(三)遵守现场审核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审核屠宰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四)依据现场审核标准,认真、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五)对本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和整改建议承担责任;

(六)在审核工作中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其他专家。

第九条 参加现场审核的专家,实行专家库抽取与省畜牧局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省畜牧局(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中选取并通知被审核屠宰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部门。

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审核工作,使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屠宰企业审核通过或使符合审核标准的屠宰企业未审核通过的;

(三)违反审核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审核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与被审核屠宰企业有利害关系,或者被审核屠宰企业是自己曾经指导过的,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审核结果公正性的其他情况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不得与被审核屠宰企业或与该屠宰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独接触。

第十三条 不得接受被审核屠宰企业或关系人的财物或安排的旅游、高档消费等与现场审核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不得以专家的名义从事与屠宰行业有关的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或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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