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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印发《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明白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8-06-25  来源:🔗河南省畜牧业信息网  💛4253
核心提示:河南省畜牧局印发《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明白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指导各地搞好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畜牧局制定了《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明白卡》,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农牧)局因区施策,因场施策,参考使用。

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明白卡

亲爱的广大养殖场户:

做好畜禽粪污治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和推动畜牧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使你们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不断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我们制定了《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明白卡》,请你们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绿色发展的践行者。梳理出的畜禽粪污治理模式和技术路径,请你们参考使用。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二、畜禽粪污治理主要模式

1、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养殖密集区或大规模养殖场,在耕地面积较大平原地区,依托专业化粪污处理利用企业,集中收集并通过氧化塘贮存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割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化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减少化肥施用量。

2、污水肥料化利用。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经多级沉淀池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套建设肥水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或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

3、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

4、粪污垫料回用。规模奶牛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污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

5、异位发酵床。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家庭农场宜采用舍外发酵床模式,规模生猪养殖场宜采用高架发酵床模式。

6、污水深度处理。无配套土地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固液分离后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7、污水达标排放。无配套农田养殖场,养殖污水固液分离后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8、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对无能力建设配套粪污设施的中小型养殖场户和养殖密集区,鼓励地方引进第三方治理企业与养殖场建立“分散定期收集、集中高效处理、利益风险共担、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整区域推进。

三、畜禽粪污治理主要技术路径

1、源头减量。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促进兽药和铜、锌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采用节水型饮水器或饮水分流装置,降低排放量。大力推广“三改两分一利用”技术措施,即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离,粪污综合利用。

2、过程控制。规模养殖场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适宜养殖规模,建设必要的粪污处理设施,使用堆肥发酵菌剂、粪水处理菌剂和臭气控制菌剂等,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

3、末端利用。肉牛、羊和家禽等以固体粪便为主的规模化养殖场,鼓励进行固体粪便堆肥或建立集中处理中心生产商品有机肥;生猪和奶牛等规模化养殖场鼓励采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固体粪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术模式,推广快速低排放的固体粪便堆肥技术和水肥一体化施用技术,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四、配套粪污设施建造要点

1、总体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及时收集、贮存养殖粪污,设施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2、固体粪便暂存池(场)。宜采用地上带有雨棚的“n”型槽式堆粪池,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坡度1%,做防渗处理,坡底设有排水沟和污水池相连;墙高≤1.5米,砖混并水泥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雨棚下玄与设施地面净高≥3.5米。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m³,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3、污水暂存池。分地下、地上两种,形式为方形、长方形、圆形,底面高于地下水0.6米以上;池体具有抗压防震、防开裂、防跌落等功能,内壁、底面做防渗处理,池深≤6米,有溢流管道或雨水导流渠,应建设防臭设施。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m3,奶牛0.045 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贮存时间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4、粪污分离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釆用暗沟或管道输送。管道直径最好大于250毫米。

5、暂存池设施。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应建设防雨、防渗、防溢流的粪污暂存设施。暂存池大小可根据运送时间间隔具体确定。

6、防臭设施建设。畜禽养殖舍排风口可以用高于排风机的遮阳网进行三面围挡,采用“围挡+喷淋”综合降尘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恶臭气体对周边空气的影响。粪污储存场地可搭建半封闭式阳光棚,也可采用塑料大棚方式进行围挡,同时加装“抽风机+喷淋”装置,防止甲烷、二氧化碳、硫化氢、氨气等有害气体威胁人身安全和四处散播。

7、设施管理。各类粪污处理利用场所一定要加强通风、防火、坠落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治意外事故发生。

注:(1)1头奶牛=6.67头猪当量、1头肉牛=3.33头猪当量、1只羊=0.4头猪当量、1只家禽=0.04头猪。

(2)以上法律、规范和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其相应规定为准。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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