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要求,河南省畜牧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兽药生产,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中所需开具的相关证明,保留“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中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现予以公告公示:
1.取消“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中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无门牌号证明”和“变更地址名称证明”,不再要求提供。
2.取消“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中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开具的“环保证明”,改为“部门核实办理”。
3.取消“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审核”中由“县级林业部门”开具的“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种质资源的证明”。
4.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附件1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附件5第十五条的规定,保留“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中“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开具的“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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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行政审批大厅